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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重申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8條規定,請家長特別留意!

2025/11/13

一、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幼兒家長讓幼兒攜帶密錄器至幼兒園,致眾多幼童隱私等權利遭受侵害。為此,本局再次重申旨揭條文,幼兒園應主動舉辦親職活動,向家長說明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,並共同提升教養幼兒之相關資訊,以增進家長對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之信任。

 

二、請各園所適時透過親職活動向家長宣導,如攜帶密錄器等行動載具至校園(含幼兒園),務必參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使用時應注意避免影響他人,並尊重他人隱私等權利,於緊急必要時使用,其餘時間應保持關機。

 

三、另因密錄器全程拍攝極可能攝錄幼童非公開活動(如更衣、如廁畫面),甚至透過網路傳送至非法存取空間。而幼童尚難熟練操作密錄器開關,若家長讓其攜帶至幼兒園拍攝,恐因拍攝行為違法蒐集幼童個人資料,如涉及幼童身體隱私部位,更可能違反刑法、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,導致刑事訴追及民事求償。

 

四、綜上所述,幼兒園應落實旨揭規定,主動舉辦親職活動,適時向家長宣導並保持良好溝通,共同維護所有幼童良好之學習環境,營造關愛、健康及安全之校園氛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