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內容:
說明:
一、依據「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」
辦理。
二、本補助幼生系統無線上造冊功能(惟仍須依家長提供之證明文件至幼生管理系統進行
幼兒低收身分查調),請各園所下載公告附件進行紙本造冊申請。
三、請注意以下事項:
(一)“低收”與“中低收”證明係分屬不同之身分別,請各園特別留意!!
(二)低收入戶幼兒就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、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化教保服機構
入園即免繳費用,故不須申請補助。
(三)家庭寄養幼兒就讀非營利及準公共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,依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
畫」家長減免費用較補助家庭寄養幼兒就學費用優,故不再重複補助。
(四)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多重身分幼兒(例:身心障礙),應優先申請中央各該項補助;另
於第2梯次時(第1學期12月15日),再提出申請本市弱勢加額補助其差額。中央各該
項補助,金額未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者,由本府教育局補助其差額。
例:多重身分幼兒(身心障礙+低收入戶),優先申請中央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
7,500元,於第2梯次再申請本市款補助低收入戶之差額7,500元 (所附繳費收據
需高於15,000元)。
四、補助資格:
(一)設籍本市且就讀於本市合法立案教保服務機構,須就讀滿一個月。
(二)105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者。
(三)本(110)年度列冊於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寄養之幼兒。
五、補助標準: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補助學費、雜費及代辦費,最高補助15,000元,繳費
金額不足補助金額者,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。
(註:代辦費指材料費、活動費、午餐費、點心費)
六、申請文件請依序排列:
(一)檢核表。
(二)領款收據。
(三)請領清冊一式2份。
(四)申請表:依清冊順序排列編號。
1.申請表只需發給符合上述說明四資格之家長,其中針對資格不符合或不申請者
,經檢視申請人簽章後,自行留存備查,無須送件。
2.幼兒繳費收據:請黏貼幼兒本學期超過補助上限之繳費收據至少1張於申請表上。
3.幼兒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申請截止日前3個月內)、本(110)年度低收
入戶證明書影本(幼兒列名於內) 或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等佐證資料,請裝釘在
該幼兒申請表後。
七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:
(一)寄養家庭幼兒可由「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」提出之幼兒設籍資料為佐證,須
加蓋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」之圓戳章。
(二)申請文件如為影本,請加蓋家長或承辦人印章及與正本相符章,若清冊上有個別申
請人之金額經園方修改,而監護人亦已簽章,則金額修改處須再由監護人簽章確
認。
(三)申辦文件涉及幼生個人資料,請謹慎處理與保管,避免資料外流,以確保未違反幼
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,並依同法第48條及同條例第33
條裁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