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防災卡使用說明
教育部 109年 7月 10日臺教資 (六 )1090081678號函修訂
1、家庭防災卡除印製於聯絡簿方便填寫外,應讓學生隨身攜帶,於突發狀況時能夠使用。2、緊急聯絡人應由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填寫,得填寫 父母親、 監護人、親戚或前述之友人,以填寫2人以上為原則。
3、教師應引導學生操作 1991報平安留言平臺 建立家庭報平安電話,學校亦建立報平安電話,用於
災害發生時傳遞資訊。 操作方式可 進入 內政部消防署 1991報平安留言平臺網頁
https://www.1991.tw/)瀏覽。
4、約定集合場所(地點)以因應地震災害為主,得依在地化災害特性填寫或增列。
5、學校 應 指派人員 每年定期檢查一次家庭防災卡。